报名动态
姓名 地域  日期  课程  手机号
张岩 武汉 11月1日 资本运营 138*****967
李军 河北 11月1日 资本运营 138*****612
范毅 山西 11月3日 融资战略 139*****966
张超 北京 11月4日 资本运营 139*****666
孟言 辽宁 11月5日 投资战略 139*****336
万波 浙江 11月5日 资本运营 189*****988
王容 吉林 11月5日 资产重组 153*****888
刘泽 福建 11月6日 资本运营 138*****241
李福贵 山东 11月7日 资本运营 139*****229
简晓芳 衡龙江 11月8日 融资战略 156*****465
陈大伟 河南 11月9日 资本运营 183*****981
李瑞 湖北 11月9日 资本运营 159*****579
苗宪国 北京 11月9日 资本运营 138*****277
王铮 重庆 11月10日 资本运营 188*****679
林玉琴 河北 11月10日 投资战略 185*****063
李倩 山西 11月11日 资本运营 136*****870
王招平 北京 11月12日 资本运营 134*****345
邓海兵 北京 11月12日 资本运营 139*****783
刘先生 云南 11月13日 融资战略 159*****077
张俊 江西 11月15日 资本运营 139*****563
陈思秀 安徽 11月17日 融资战略 139*****886
刘洋 湖南 11月17日 资本运营 138*****869
龙微微 海南 11月17日 资本运营 180*****765
方程 天津 11月20日 资本运营 189*****869
孙逸兴 广东 11月20日 资产重组 182*****816
粟江 北京 11月22日 资本运营 180*****633
陈玲 北京 11月23日 资本运营 189*****539
曹银松 河北 11月23日 资本运营 183*****298
白立平 河南 11月25日 资产重组 185*****204
刘家琪 深圳 11月25日 资本运营 155*****555
王新强 深圳 11月26日 资本运营 136*****246
王孝芳 天津 11月26日 资本运营 156*****309
白发恩 天津 11月27日 资本运营 138*****272
提交报名信息
课程: *必填项
姓名: *必填项
电话: *必填项
地区: *必填项
 

北京大学简介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也是当时中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辛亥革命后,于1912年改为现名。
    1917年,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他“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对北京大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促进了思想解放和学术繁荣。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以及鲁迅、胡适等一批杰出人才都曾在北京大学任职或任教。


 北京大学授权全权运营:天地魔方(北京)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传播与实践资本运营文化智慧,帮服于中小企业投融资,收并购、上市等为主营业务。

公司地址:北京大学燕园大厦14层
电子邮箱:1390469460@qq.com
公司网址:www.hd581.com
投诉建议合作电话:13910906872

交费方式

北京大学授权委托学费收费单位:
单位户:

户名:天地魔方(北京)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民生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
账号:601537091





















































































































私募新规不禁止VC/PE跟投 可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新规不禁止VC/PE跟投 可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继续对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解释。关于VC/PE行业普遍存在的跟投行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两种情形,均不属于禁止范围。
同时,张晓军强调,《办法》在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同时,并不禁止通过上述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不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行为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有市场人士认为,何种情形属于财产混同不太明确,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张晓军表示,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沿用。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在VC/PE行业,基金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在项目投资阶段进行跟投,已经成为成熟的行业惯例。项目的好坏决定着跟投者资金的损益,因而,不少VC/PE机构内部都有一套强制跟投机制—既能用来防范投资人员的道德风险,也形成了对投资人员的激励机制。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张晓军称,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不禁止私募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有市场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张晓军表示,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该规定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此外,关于《办法》中有关于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的规定。有市场人士咨询,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是否必须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做,是否有统一的风险评级标准?
  张晓军表示,此规定目的是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办法》对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
  “对于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今后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张晓军说。